(2017)湘0481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丹与被执行人郭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丹,郭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胡丹。被执行人:郭金芳。本院在执行胡丹与郭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金芳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