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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诺布松布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诺布松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321民特1号申请人诺布松布,男,藏族,西藏江达县人,现住西藏江达县。申请人诺布松布要求宣告江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诺布松布称其父2015年5月5日乘车前往甘孜州石渠县洛许镇治病途中发生车祸,所乘车辆坠入金沙江中,车辆和人员被江水冲走,至今未能找回,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江某已经死亡。经查,江某,男,生于1968年2月5日,藏族,西藏江达县人,农民,系申请人诺布松布的父亲。江某于2015年5月5日乘车前往甘孜州石渠县洛许镇治病途中发生车祸,所乘车辆坠入金沙江中,车辆和人员被江水冲走,至今未能找回。江达县公安局、邓柯乡人民政府、邓柯乡巴龙村村委会均出具证明予以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6日在江达县和周边地区发出寻找江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江某因车祸坠入金沙江中,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四郎旺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仁青曲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