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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82号之一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法定代表人:安云峰,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官庄村4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夙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户53×××0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5×××18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