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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洛川某某公司;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川某某公司,屈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26号原告:洛川某某公司。被告:屈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洛川某某公司与被告屈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