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高兰、李腾飞等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兰,李腾飞,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96号原告:孙高兰,女,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李腾飞,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095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健,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兰、李腾飞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高兰、李腾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孙高兰、李腾飞负担。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