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黄文海与曹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海,曹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海,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芳村区。被执行人曹恒,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2323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曹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文梅偿还借款本金292960元;被执行人曹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文梅偿还借款利息(以292960元为本金,2015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1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按规定收取540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曹恒名下BMC570号车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