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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1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杨金湘、吴庆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湘,吴庆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706号之二申请人:杨金湘,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吴庆堂,男,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杨金湘与被申请人吴庆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杨金湘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1706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9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吴庆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帐户为62×××83的存款(应冻结78000元,已冻结78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杨金湘以该案尚未审理完结,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吴庆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帐户为62×××83的存款78000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