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丽珍与胡正龙、胡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珍,胡正龙,胡祥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196号原告:赵丽珍,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正龙,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胡祥先,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赵丽珍与被告胡正龙、胡祥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正龙、胡祥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丽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正龙立即返还赵丽珍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按双方约定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先按36个月计息利息额为165240元,以胡正龙实际付清结息;2.判令胡祥先对胡正龙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正龙、胡祥先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1日,胡正龙向赵丽珍借款1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到期利随本清,胡祥先为胡正龙借款提供担保。胡正龙向赵丽珍出具借条,胡祥先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胡正龙在还款日前分文未付,经赵丽珍多次向胡正龙、胡祥先催收未果,综上,为维护赵丽珍的合法权益,赵丽珍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胡正龙、胡祥先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1日,胡正龙向赵丽珍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兹向赵丽珍借款153,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月息为3%。胡祥先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期限到后,胡正龙未偿还赵丽珍本息,赵丽珍经多次向胡正龙、胡祥先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赵丽珍将利息的开始计算时间由自2014年1月21日起开始计算变更为自2014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将月利率按3%计算变更为按2%计算。本院认为,胡正龙、胡祥先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权利。胡正龙向赵丽珍借款153,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丽珍与胡正龙的借贷关系可予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现赵丽珍要求胡正龙偿还借款153,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胡祥先自愿提供担保,故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胡正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丽珍借款15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以153,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胡祥先对上述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5元,由胡正龙、胡祥先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简小招人民陪审员 陈洁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