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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雷建文与宁乡县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文,宁乡县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4085号原告:雷建文,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仁,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住所地宁乡县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主要负责人:唐宗平,系该组组长。原告雷建文与被告宁乡县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雷建文负担。审判员  谢寅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