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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再国与株洲中铁桥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再国,株洲中铁桥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叶再国,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487号。法定代表人:周琼英,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住株洲市建设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珠江,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再国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已于2017年6月30日自动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冬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叶再国与被执行人株洲中铁桥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株洲桥梁工厂工业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