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汤泽宇、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泽宇,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泽宇,男,汉族,1991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南侧2-2。法定代表人:郑丽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泽宇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