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喜中与邵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中,邵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781号原告:孙喜中,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邵键,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孙喜中与被告邵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孙喜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喜中负担。审判员 马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