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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朱阳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法定代表人:周明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61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了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72068.44,违约金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1元、申请执行费1039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执行到案件款15467.27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高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纯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