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4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彦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攀峰,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吴彦虎,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彦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彦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彦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