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巍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巍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219号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静,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凯,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阿格乡阿格村。法定代表人:池长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巍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魏昌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巍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宁中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朱会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