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王泗贵审判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