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大超与吴探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超,吴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杨大超,男,土家族,1968年1月9日出生,酉阳县人。被执行人吴探瑞,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超与被执行人吴探瑞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探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云武审判员 肖桂雄审判员 谭子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