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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朝琼与彭伟会、黄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朝琼,彭伟会,黄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389号原告:肖朝琼,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彭伟会,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黄占祥,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肖朝琼与被告彭伟会、黄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肖朝琼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朝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肖朝琼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