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新龙申请杨正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龙,杨正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龙,女,195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客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杨正球,男,1951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汨罗镇瞭家山。申请执行人陈新龙与被执行人杨正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湘高法民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正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新龙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正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正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新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正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新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