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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优兵与王福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优兵,王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徐优兵,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王福刚,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本院在执行徐优兵与王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刚欠付申请执行人徐优兵的挖掘机租赁费80,000.00元,已经转入理县蒲溪乡政府。根据申请执行人徐优兵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徐优兵在理县蒲溪乡政府处收入80,000.00元,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理县支行,户名:理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 强审判员 秦新勇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