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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5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桂与陈一豪、李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陈一豪,李丁萍,林栋超,李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597号之三原告:罗桂,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文兰,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一豪,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李丁萍,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林栋超,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李红燕,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南宁市,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诉被告陈一豪、李丁萍、林栋超、李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李丁萍有亲戚关系,拟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本案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一豪、李丁萍、林栋超、李红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桂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一豪、李丁萍、林栋超、李红燕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撤回对被告陈一豪、李丁萍、林栋超、李红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2元,依法减半收取514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9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桂负担。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