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东友与裴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友,裴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116号原告王东友,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凯,青州谭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裴有娟,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桂军,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友与被告裴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东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王东友负担。审 判 长 张恩厚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铁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