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聂秀文、郑鑫月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聂秀文,郑鑫月,韦明,袁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聂秀文,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明,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鑫月,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海关路经典时代东区。原审第三人:韦明,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审第三人:袁媛,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再审申请人聂秀文因与被申请人郑鑫月及原审第三人韦明、袁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聂秀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莫国清审判员 麦林球审判员 许云海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