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久华与陈胜、丁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久华,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82号原告:项久华,男,1970年5月2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丁桂香,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辛立军,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凤山,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辛国花,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秀莲,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吴玉春,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久华与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久华撤回对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