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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久华与陈胜、丁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久华,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82号原告:项久华,男,1970年5月2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胜,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丁桂香,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辛立军,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凤山,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辛国花,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秀莲,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吴玉春,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久华与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久华撤回对被告陈胜、丁桂香、辛立军、李凤山、辛国花、张秀莲、吴玉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