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姚光中与陈良轩、李仕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中,陈良轩,李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姚光中,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陈良轩,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仕容,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中与被执行人陈良轩、李仕容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良轩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良轩所有的梅赛德斯牌车辆和猎豹牌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交由被执行人陈良轩保管、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