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鹏林与侯志忠、黄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林,侯志忠,黄春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312号原告:黄鹏林,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侯志忠,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春美,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鹏林与被告侯志忠、黄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黄鹏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款已付清”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黄鹏林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