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冰与付雪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付雪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民初766号原告张冰,女,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杨范仁,娄底市娄星区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雪标,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张冰与被告付雪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范仁、被告付雪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付雪标辩称,张冰和被告是同事关系,事发当天是去喊张冰夫妇上班,并不是有意碰到原告胸前,并且被告已经被派出所拘留五天,被告已去原告家赔礼道歉。原告张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报案登记表和调解协议书复印件、申诉书一份、证人杨某、蒋某、吴某的调查笔录、娄底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处罚决定书、娄底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付雪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情况,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8月12日13时许,原告张冰和其丈夫在娄底市××区洞新市场东门垃圾站的床上午睡,被告付雪标去喊张冰的时候,用双手按压张冰手臂部位,在张冰推开其双手的时候,付雪标就用双手摸了张冰的双乳几下。事件发生后,张冰拨打了110向警方求助,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立即出警到达现场,传唤原、被告到长青派出所处理,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付雪标向张冰进行了赔礼道歉,公安机关对被告付雪标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29日,张冰到娄底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自诉“紧张、恐慌、疑心重、睡眠差”,入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共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共计2774.54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付雪标再次向张冰进行了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本案中,付雪标对张冰实施猥亵行为的事实清楚,事情发生后,因社会评价等原因,给原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因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其医药费的发生与付雪标的猥亵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该诉请予以驳回。付雪标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已向张冰进行了赔礼道歉,张冰再次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付雪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张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付雪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武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