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育军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8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育军,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汾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山西省汾阳市。2011年7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育军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育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宋育军通过网络联系了制作假证人员,提供了一张本人的一寸照片,微信转账1400元办理了一张假A2驾驶证,名字穆继美,证件号:,档案编号:142XXXXXXXX1。2017年1月8日23时40分许,其驾驶×××红色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原市大同路排队进入太钢西门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2017年1月9日交警尖草坪二大队将该案移送至尖草坪公安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被告人宋育军对其使用假驾驶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宋育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育军对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宋育军通过网络联系了制作假证人员,提供了一张本人的一寸照片,微信转账1400元办理了一张假A2驾驶证,名字穆继美,证件号:,档案编号:142XXXXXXXX1。2017年1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宋育军驾驶×××红色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原市大同路排队进入太钢西门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宋育军对其使用假驾驶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育军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证实其于2015年9月分期付款买了一辆二手半挂车,但无大车驾驶证,后其于2016年12月通过网络联系了制假人员,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元,伪造了准驾车型为A2的的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月8日,其驾驶该车行驶至太钢新西门时被交警查获的事实。2、证人王某、马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二人在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工作。2017年1月8日23时许,二人在太原市大同路太钢新西门处执勤时,当场查获一辆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重型货车,货车司机宋育军当场承认他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的事实。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宋育军使用伪造的姓名为穆继美的A2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货车的事实。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出具的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经检查,在被告人宋育军处发现姓名为穆继美的假冒机动车驾驶证一套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并公尖扣字[2017]000001号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押的事实。6、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育军于2017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宋育军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8、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育军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有犯罪记录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育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育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宋育军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育军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刘建青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傅元江书 记 员 薛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