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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XX雷与被告郝甜、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郝甜,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764号原告:XX雷,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郝甜,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芦勇,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XX雷与被告郝甜、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雷、被告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雷诉称:2016年1月22日,被告郝甜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用时6个月,月息为2分。借款后,被告芦勇曾于2016年7月22日归还过10000元,之后再未偿还钱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芦勇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均正确。现在二被告没有钱。被告郝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甜与被告芦勇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22日,被告郝甜向原告XX雷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为1.5%,被告郝甜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XX雷贰万元整借款人:郝甜2016年元月22号”。借款后,被告芦勇于2016年7月22日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此后二被告再未偿还钱款。本院认为,被告郝甜向原告XX雷借款,并出具借据,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郝甜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此笔借款系被告郝甜、芦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芦勇应负偿还责任。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月息为1.5%,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芦勇辩称已偿还原告10000元借款及部分利息,对此原告予以肯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郝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甜、芦勇偿还原告XX雷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甜、芦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