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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189号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家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胤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宁波博大东菱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