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百合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市百合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姜晔,徐晓国,温州市百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宰武,徐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州市百合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慈湖路1号(北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8443612-7。法定代表人:薛春香。委托代理人:林慧慧、洪小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9762-6。负责人:蔡海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英,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系该行员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审被告:姜晔,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徐晓国,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温州市百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北村村慈湖街1号(2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8737132-1。法定代表人:徐宰武。一审被告:徐宰武,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一审被告:徐红梅,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再审申请人温州市百合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一审被告姜晔、徐晓国、温州市百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宰武、徐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温州市百合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周瓯翔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