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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熊应山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应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86号罪犯熊应山,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鄂咸丰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应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应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通过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自觉改正错误思想,端正改造意识;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民警,团结他犯;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在从事数据线加工的成型工种上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有时还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好。该犯获得了2015年第3季度记功、2016年第1季度表扬,2016年第2季度表扬和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减刑起始时间已经达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熊应山的改造表现符合减刑基本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罪犯熊应山结伙多次流窜作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社会危害性较大,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偏高,请人民法院裁定时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查查明,罪犯熊应山入监时间已超过一年六月,在此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获得2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出具了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熊应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熊应山在考核期间获得2个季度表扬1个季度记功1个年度监级改的行政奖励,可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应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宋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