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3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徽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念秋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刘念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89号之心城1号楼办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05512M(1-1)。法定代表人:张陈,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念秋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7240.92元、房屋复原费21978.42元、违约金10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177.09元(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12958元、执行费258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刘念秋山存款195942.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