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成荣与被执行人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荣,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荣被执行人薛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陕0802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薛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孙成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执行费人民币9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薛军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孙成荣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6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阳历)向申请执行人孙成荣偿还人民币76000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