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范福龙诉陈留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福龙,陈留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2672号原告:范福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陈留忠,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范福龙诉被告陈留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陈留忠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留忠给付原告范福龙工资款18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范福龙给被告陈留忠打工,被告拖欠范福龙工资款6200元,并向原告借款12000元,共计182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被告陈留忠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陈述的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被告陈留忠未到庭不影响以上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留忠之间的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陈留忠未偿还欠款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陈留忠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留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范福龙欠款1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陈留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