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林林申请执行白世和、烟正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林林,白世和,烟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姜林林,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沿河湾镇黄崖根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白世和,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统计局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被执行人烟正花,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党校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本院在执行姜林林申请执行白世和、烟正花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林林称与被执行人白世和、烟正花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林林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世和、烟正花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