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王峰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王峰,吴小莉,王东,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8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高斌。被执行人王峰,男。被执行人吴小莉,女。被执行人王东,男。被执行人王宏,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王峰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15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峰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73289.73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记收至本案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负担执行费6990元。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被执行人吴小莉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处置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