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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喻随彬申请执行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随彬,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喻随彬,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执行人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表人丁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喻随彬与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22764元及利息782.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4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存在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遵义港澳广场的租金收入系在汇川区政府指导下,由遵义港澳广场业主委员会统一按比例支付给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业主。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早& # xB;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   占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