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龙方文与闵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方文,闵绪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733号原告:龙方文,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闵绪全,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方文与被告闵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方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方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龙方文负担。审判员 刘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