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双与殷周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双,殷周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082号原告:余双,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殷周盛平,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天科大厦1-3楼。负责人:苏东,该公司经理。原告余双与被告殷周盛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