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谢德开、欧阳景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开,欧阳景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德开,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欧阳景信,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执450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欧阳景信名下的位于XXX4层(产权证号:1-××1)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欧阳景信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阳景信所有的位于XXX4层(产权证号:1-××1)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