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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远锋、王子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锋,王子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2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远锋,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子弘,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杨远锋与被执行人王子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自觉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子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王子弘名下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依此受偿人民币5116.66元,另冻结被执行人王子弘名下址在泉州市鲤城区店铺的买卖、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市场价值因明显超过本案执行标的且权属状况属于预告登记,不具备执行条件。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庄俊泓执行员  李鸿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XX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