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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宣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爱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978号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宣爱芳,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宣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宣爱芳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宣爱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宣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5元(已减半),被告宣爱芳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周文利人民陪审员  李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