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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黄贤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黄贤银,九江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九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贤银,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九江县狮子镇鸡岭村*组,身份证号:3604211972********。被执行人九江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家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九江东海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黄贤银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贤银应支付申请人南昌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案款144592元,承担执行费206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445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贤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九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江书记员 刘家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