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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穆瑞雁与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花园第二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雁,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花园第二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323号原告:穆瑞雁,女,1956年10月10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花园第二分公司,登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5-1号。代表人:王宏本。原告穆瑞雁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花园第二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穆瑞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瑞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穆瑞雁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