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催3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周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L07167391A(1/1)。法定代表人:钱小宝,厂长。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为3210005120091516、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秀山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1日、收款人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宝来精密弹簧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白 译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人民陪审员 白天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