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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172号之一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05357252。法定代表人:李学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机,重庆简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名: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法定代表人:纪殿友,执行董事。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