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坤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坤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坤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1106。法定代表人:孙洪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美瓦轴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机械工业园辰寰大厦201号。法定代表人:吕文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坤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