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水牛与胡雪刚、胡石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牛,胡雪刚,胡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水牛,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胡雪刚,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胡石刚,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李水牛与胡雪刚、胡石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水牛与被执行人胡雪刚、胡石刚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水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