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继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继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363号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卢鸿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放,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英,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上海协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蓉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人民陪审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